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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史知识连载四——民建的组织领导

2015-07-17 10:34:30 来源:中国民主建国会泰安市委员会 浏览:3121

民建的组织领导

《民主建国会组织原则》对民建的组织制度作了规定,其特点有:一是“不采取领袖制,会务分工负责,重大事宜,以合议制决定之。在会议中,主席之职权仅为维持会场秩序”。二是“现有上层组织,为临时性,俟全国各地分支会组织完成,再行由下而上之选举,以决正式组织”。根据规定,成立大会选出了胡厥文、章乃器、黄炎培等37名理事和李组绅、阎宝航、冷遹等 17名监事。

1945年12月9日,第一次理、监事联席会议在迁川工厂联合会召开,互选了常务理事和常务监事,常务理事由胡厥文、章乃器、黄炎培等11人担任,常务监事由李组绅、冷遹等5人担任。

12月20日,召开第一次常务理事会,决定设立秘书处、财务组、会员组、分支会组、言论出版组、技术研究组、事业推广组、对外联络组等办事机构,明确了相应的负责人。

至此,民建的组织领导基本健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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