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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史知识连载五——民主建国会的组织制度

2015-07-17 10:35:53 来源:中国民主建国会泰安市委员会 浏览:3160

民主建国会的组织制度

《民主建国会组织原则》对民建的组织制度作了规定,基本特点是“不采取领袖制,会务分工负责,重大事宜,以合议制决定之。在会议中,主席之职权仅为维持会场秩序;对外言论,代言人仅能表示团体之意思。”“现有上层组织,为临时性,俟全国各地分支会组织完成,再行由下而上之选举,以决正式组织。”

根据上述规定,在成立大会选出胡厥文、章乃器、黄炎培等37位理事,李组绅、阎宝航等19位监事。1945年12月19日,第一次理、监事联席会议在迁川工厂联合会召开,互选了常务理事和常务监事。

12月20日召开第一次常务理事会,决定设立秘书处、财务组、会员组、分支会组、言论出版组、技术研究组、事业推广组、对外联络组等办事机构,并明确了相应的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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