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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章知识连载十六——民建各级地方委员会的职权

2015-07-17 10:24:22 来源:中国民主建国会泰安市委员会 浏览:3803

民建各级地方委员会的职权

 

各级地方委员会在同级代表大会或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地区的工作。它的职权是:

(一)贯彻上级组织和同级代表大会或会员大会的决议,并定期向上级组织报告工作;

(二)听取和审查同级常务委员会(设常务委员会的地方)的工作报告;

(三)审查同级监督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四)讨论并决定本地区会的工作任务;

(五)选举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常务委员,组成常务委员会(不设常务委员会的地方组织不选举常务委员);

(六)选举同级监督委员会;

(七)调整和增选同级委员会的部分委员。

 

(《中国民主建国会章程》第四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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