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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建泰安市委各专门委员会章程

2011-07-26 09:29:31 来源:中国民主建国会泰安市委员会 浏览:6986

民建泰安市第四届委员会经济工作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第一条  名称:中国民主建国会泰安市第四届委员会经济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本委员会)

第二条  性质:本委员会自2008524民建泰安市委主委会议通过《关于成立民建泰安市第四届委员会专门工作委员会的决定》后成立,是在民建泰安市委领导下的,主要由会内热心会务工作、具有较高参政议政能力的经济界专家学者以及企业家等组成的非职能性专门委员会,具有专业性、研究性、咨询性的特点。

第三条  宗旨:充分发挥会内人才优势,以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为主题,围绕国民经济发展中的有关问题深入开展调查研究,收集和反映所联系群众的意见、建议和要求,协助民建市委更好地履行参政党职能;进一步加强自身建设,促进会员素质的全面提升,发现和培养骨干力量,增强政党活力;扩大和增强会的影响力、凝聚力和战斗力,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服务。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本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13名、委员若干名。主任、副主任由民建市委会议产生,并指定一名市委会副主委分管负责;委员由民建市委主委会议决定。

本委员会实行开放式管理,可根据工作需要对委员会组成人员进行调整。届中增补委员,由主任、副主任提名,报民建市委主委会议批准。

第五条  本委员会不设常设机构,日常工作由民建市委办公室具体负责。

第三章  工作制度

第六条  主任会议制度。本委员会实行主任会议负责制度。每季度召开一次主任会议,由分管副主委、主任、副主任参加。研究本季度相关工作,总结上季度工作成果。

第七条  全体会议制度。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会议,通报、交流委员会工作情况,研究部署相关工作,制定年度工作计划上报民建市委主委会议,并汇报上年度工作完成情况。

本委员会并可在主任会议要求下,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部分或全体委员会议。

第八条  课题调研制度。本委员会每年须根据年度工作计划,围绕民建市委制定的调研课题,也可自选课题,组织开展调查研究,提出书面调研报告,并形成12篇有分量的调研成果,于当年12月底前提交民建市委办公室。

第九条  专题讲座及联谊活动。委员会根据需要不定期开展相关专题讲座和联谊活动,促进委员学习、交流。

第十条  报告制度。主任会议、全体会议及相关调研、专题活动后,均应形成书面报告上报民建市委,每年一次在市委主委会议上报告工作。

第十一条  考勤制度。委员应积极参加本委员会各项活动。请假须提交书面申请,报委员会主任批准;如无特殊原因,连续两次缺席本委员会全体会议者,委员资格终止。

第四章  经费管理

第十二条  本委员会经费来源:民建市委拨付的会议经费(原则上承担每年一次全体会议的列支费用);委员捐助的资金;其他合法收入。委员捐助资金以自愿为原则,严禁摊派。

第十三条  本委员会的经费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经费开支必须用于本章程第三章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相关会议、活动范围,以及由委员会组织的社会服务活动;开支情况向年度全体会议报告,并报民建市委核准。

第十四条  本委员会的经费由民建市委机关代管;支取费用须出具书面申请,并经民建市委机关领导和委员会主任会签,事后凭相关票据报销。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章程由经济工作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通过后生效。

 

 

 

民建泰安市第四届委员会妇女工作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第一条  名称:中国民主建国会泰安市第四届委员会妇女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本委员会)

第二条  性质:本委员会自2008524民建泰安市委主委会议通过《关于成立民建泰安市第四届委员会专门工作委员会的决定》后成立,是在民建泰安市委领导下的,主要由会内热心会务工作、具有较高参政议政能力的女专家学者、女企业家、女干部等组成的非职能性专门委员会,具有专业性、研究性、咨询性的特点。 

第三条  宗旨:充分发挥会内人才优势,以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为主题,围绕国民经济发展中的有关问题深入开展调查研究,收集和反映所联系群众的意见、建议和要求,协助民建市委更好地履行参政党职能;进一步加强自身建设,促进会员素质的全面提升,发现和培养骨干力量,增强政党活力;扩大和增强会的影响力、凝聚力和战斗力,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服务。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本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13名、委员若干名。主任、副主任由民建市委会议产生,并指定一名市委会副主委分管负责;委员由民建市委主委会议决定。

本委员会实行开放式管理,可根据工作需要对委员会组成人员进行调整。届中增补委员,由主任、副主任提名,报民建市委主委会议批准。

第五条  本委员会不设常设机构,日常工作由民建市委办公室具体负责。

第三章  工作制度

第六条  主任会议制度。本委员会实行主任会议负责制度。每季度召开一次主任会议,由分管副主委、主任、副主任参加。研究本季度相关工作,总结上季度工作成果。 

第七条  全体会议制度。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会议,通报、交流委员会工作情况,研究部署相关工作,制定年度工作计划上报民建市委主委会,并汇报上年度工作完成情况。

本委员会亦可在主任会议要求下,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部分或全体委员会议。

第八条  课题调研制度。本委员会每年须根据年度工作计划,围绕民建市委制定的调研课题,也可自选课题,组织开展调查研究,提出书面调研报告,并形成12篇有分量的调研成果,于当年11月底前提交民建市委。

第九条  专题讲座及联谊活动。委员会根据需要不定期开展相关专题讲座和联谊活动,促进委员学习、交流。

第十条  报告制度。主任会议、全体会议及相关调研、专题活动后,均应形成书面报告上报民建市委,每年一次在市委主委会议上报告工作。

第十一条  考勤制度。委员应积极参加本委员会组织的各项活动。请假须提交书面申请,报委员会主任批准;如无特殊原因,连续两次缺席本委员会全体会议者,委员资格终止。

第四章  经费管理

第十二条  本委员会经费来源:民建市委拨付的调研经费(原则上承担每年一次全体会议的列支费用);委员捐助的资金;其他合法收入。委员捐助资金以自愿为原则,严禁摊派。

第十三条  本委员会的经费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经费开支必须用于本章程第三章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相关会议、活动范围,以及由委员会组织的社会服务活动;开支情况向年度全体会议报告,并报民建市委核准。

第十四条  本委员会的经费由民建市委机关代管;支取费用须出具书面申请,并经民建市委机关领导和委员会主任会签,事后凭相关票据报销。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章程经妇女工作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通过后生效。

 

 

 

民建泰安市第四届委员会科教文卫工作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第一条 名称:中国民主建国会泰安市第四届委员会科教文卫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本委员会)。

第二条 性质:本委员会自2008524民建泰安市委主委会议通过《关于成立民建泰安市第四届委员会专门工作委员会的决定》后成立,是在民建泰安市委领导下,主要由会内从事该方面工作并热心会务工作、具有较高参政议政能力的专家、学者及相关人士组成的非职能性专门委员会,具有专业性、研究性、咨询性的特点。

第三条 宗旨:充分发挥会内人才资源优势,促进我市社会经济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围绕科教文卫工作,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实事求是的协助民建市委更好地履行参政党职能;进一步加强自身建设,促进会员素质不断提升,发现培养骨干力量,增强政党活力;增强扩大会的影响力、凝聚力和战斗力,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做出积极贡献。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本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1-3名、委员若干名。由一名市委会副主委分管委员会的工作,主任、副主任由民建市委会议产生;委员由民建市委主委会议决定。

本委员会实行开放式管理,可根据工作需要对委员会组成人员进行调整。届中增补委员,由主任、副主任提名,报民建市委主委会议批准。

第五条  本委员会不设常设机构,日常工作由民建市委办公室具体负责。

第三章 工作制度

第六条  主任会议制度。本委员会实行主任会议负责制度。每季度召开一次主任会议,由分管副主委、主任、副主任参加。研究本季度相关工作,总结上季度工作成果。

第七条  全体会议制度。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会议,通报、交流本委员会工作情况,研究部署相关工作,制定年度工作计划上报民建市委主委会议,并汇报上年度工作完成情况。

本委员会亦可在主任会议要求下,根据实际需要不定期召开部分或全体委员会议。

第八条  课题调研制度。本委员会每年须根据年度工作计划,围绕民建市委制定的调研课题及自选课题,组织开展调查研究,提出书面意见建议,并形成有分量的调研报告,于当年1 2月底前提交民建市委;每位委员每年应至少写出1篇反应社情民意的信息并上报民建市委。

第九条  专题讲座及联谊活动。委员会根据需要不定期开展相关专题讲座和联谊活动,促进委员之间进一步学习、交流。

第十条 《会刊》和《网站》编辑管理工作。本委员会承担《泰安民建》会刊(每年2期)定期编辑出版和《泰安民建网站》的具体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报告制度。主任会议、全体会议及相关调研、专题活动之后,均应形成书面报告,上报民建市委。每年一次,在市委主委会议上报告工作。

第十二条  考勤制度。委员应积极参加本委员会组织的各项活动。请假须本人直接提出申请,报委员会主任批准;如无特殊原因,连续两次缺席本委员会全体会议者,终止委员资格。

第四章  经费管理

第十三条  本委员会经费来源:民建市委拨付的会议经费(原则上承担每年一次全体会议的列支费用);委员捐助的资金;其他合法收入。委员捐助资金以自愿为原则。

第十四条  本委员会的经费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经费开支必须用于本章程第三章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相关会议、活动范围,以及由委员会组织的社会服务活动;每年度开支情况应向全体会议报告,并报民建市委核准。

第十五条  本委员会的经费由民建市委机关代管;支取费用须出具书面申请,并经民建市委机关领导和委员会主任会签,事后凭相关票据报销。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章程经科教文卫工作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通过后生效。

 

 

 

民建泰安第四届委员会企业工作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名称:中国民主建国会泰安市第四届委员会企业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本委员会)。

第二条  性质:本委员会自2008524民建泰安市委主委会议通过《关于成立民建泰安市第四届委员会专门工作委员会的决定》后成立,是在民建泰安市委领导下的,主要由会内热心会务工作、具有较高参政议政能力的专家学者和各界人士组成的非职能性专门委员会,具有专业性、研究性、咨询性的特点。

第三条  宗旨:充分民挥民建泰安市委会内企业会员人才优势,以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为主题,围绕国民经济发展有关问题,深入开展调查研究,收集和反映各方意见、建议和要求,协助民建市委更好地履行参政党职能;进一步加强自身建设,促进民建全市企业界会员素质的全面提升,发现和培养骨干力量,增强政党活力;加强与会省委及兄弟地、市相应组织的联系,指导市内各支部相应组织的工作,整合会内各方资源,为构建和谐社会作出贡献;扩大和增强全省民建会的影响力、凝聚力和战斗力,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服务。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本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13名、委员若干名。主任、副主任由民建市委会议产生,并指定一名市委会副主委分管负责;委员由民建市委主委会议决定。

本委员会实行开放式管理,可根据工作需要对委员会组成人员进行调整。届中增补委员,由主任、副主任提名报民建市委主委会议批准。

第五条  本委员会不设常设机构,日常工作由民建市委办公室具体负责。

第三章  工作制

第六条  主任会议制度。本委员会实行主任会议负责制度。每季度召开一次主任会议,由分管副主委、主任、副主任参加。研究本季度相关工作,总结上季度工作成果。

第七条  全体会议制度。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会议,通报、交流委员会工作情况,研究部署相关工作,制定年度工作计划上报民建市委主委会议,并汇报上年度工作完成情况。

本委员会并可在主任会议要求下,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部分或全体委员会议。

第八条  课题调研制度。本委员会每年须根据年度工作计划,围绕民建市委制定的调研课题及自选课题,组织开展调查研究,提出书面调研报告,并形成12篇有分量的调研成果,于当年12月底前提交民建市委。

第九条  专题讲座及联谊活动。委员会根据需要不定期开展相关专题讲座和联谊活动,促进委员学习、交流。

第十条  报告制度。主任会议、全体会议及相关调研、专题活动后,均应形成书面报告上报民建市委,每年一次在市委主委会议上报告工作。

第十一条  考勤制度。委员应积极参加本委员会各项活动。请假须提交书面申请,报委员会主任批准;如无特殊原因,连续两次缺席本委员会全体会议者,委员资格终止。

第四章  经费管理

第十二条  本委员会经费来源:民建市委拨付的调研经费(原则上承担每年一次全体会议的列支费用);委员捐助的资金;其他合法收入。委员捐助资金以自愿为原则,严禁摊派。

第十三条  本委员会的经费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经费开支必须用于本章程第三章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相关会议、活动范围,以及由委员会组织的社会服务活动;每年度开支情况向全体会议报告,并报民建市委核准。

第十四条  本委员会的经费由民建市委机关代管;支取费用须出具书面申请,并经民建市委机关领导和委员会主任会签,事后凭相关票据报销。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章程经企业工作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通过后生效。

 

 

 

民建泰安市第四届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第一条  名称:中国民主建国会泰安市第四届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本委员会)。

第二条  性质:本委员会自2008524民建泰安市委主委会议通过《关于成立民建泰安市第四届委员会专门工作委员会的决定》后成立,是在民建市委领导下的,主要由会内热心会务工作、具有较高参政议政能力的专家学者和各界人士组成的非职能性专门委员会,具有专业性、研究性、咨询性的特点。

第三条  宗旨:充分发挥会内人才优势,以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为主题,围绕法制建设、社会发展等深入开展调查研究,收集和反映各方意见、建议和要求,协助民建市委更好地履行参政党职能;进一步加强自身建设,促进会员素质的全面提升,发现和培养骨干力量,增强政党活力;扩大和增强会的影响力、凝聚力和战斗力,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服务。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本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13名、委员若干名。主任、副主任由民建市委会议产生,并指定一名市委会副主委分管负责;委员由民建市委主委会议决定。

本委员会实行开放式管理,可根据工作需要对委员会组成人员进行调整。届中增补委员,由主任、副主任提名,报民建市委主委会议批准。

第五条  本委员会不设常设机构,日常工作由民建市委办公室具体负责。

第三章   工作制度

第六条  主任会议制度。本委员会实行主任会议负责制度。每季度召开一次主任会议,由分管副主委、主任、副主任参加。研究本季度相关工作,总结上季度工作成果。

第七条  全体会议制度。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会议,通报、交流委员会工作情况,研究部署相关工作,制定年度工作计划上报民建市委主委会,并汇报上年度工作完成情况。

本委员会并可在主任会议要求下,根招需要不定期召开部分或全体委员会议。

第八条  课题调研制度。本委员会每年须根据年度工作计划,围绕民建市委制定的调研课题及自选课题,组织开展调查研究,提出书面意见建议,并形成12篇有分量的调研成果,于当年12月底前提交民建市委。

第九条  专题讲座及联谊活动。委员会根据需要不定期开展相关专题讲座和联谊活动,促进委员学习、交流。

第十条  报告制度。主任会议、全体会议及相关调研、专题活动后,均应形成书面报告上报民建市委,每年一次在市委主委会议上报告工作。

第十一条  考勤制度。委员应积极参加本委员会组织的各项活动。请假须提交书面申请,报委员会主任批准;如无特殊原因,连续两次缺席本委员会全体会议者,委员资格终止。

第四章  经费管理

第十二条  本委员会经费来源:民建市委拨付的调研经费(原则上承担每年一次全体会议的列支费用);委员捐助的资金;其他合法收入。委员捐助资金以自愿为原则,严禁摊派。

第十三条  本委员会的经费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经费开支必须用于本章程第三章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相关会议、活动范围,以及由委员会组织的社会服务活动;开支情况向年度全体会议报告,并报民建市委核准。

     第十四条  本委员会的经费由民建市委机关代管;支取费用须出具书面申请,并经民建市委机关领导和委员会主任会签,事后凭相关票据报销。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章程经法制工作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通过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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