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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建泰安市委各专门委员会章程2011-07-26 09:29:31 来源:中国民主建国会泰安市委员会 浏览:6986次民建泰安市第四届委员会经济工作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名称:中国民主建国会泰安市第四届委员会经济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本委员会)。 第二条 性质:本委员会自 第三条 宗旨:充分发挥会内人才优势,以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为主题,围绕国民经济发展中的有关问题深入开展调查研究,收集和反映所联系群众的意见、建议和要求,协助民建市委更好地履行参政党职能;进一步加强自身建设,促进会员素质的全面提升,发现和培养骨干力量,增强政党活力;扩大和增强会的影响力、凝聚力和战斗力,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服务。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本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1~3名、委员若干名。主任、副主任由民建市委会议产生,并指定一名市委会副主委分管负责;委员由民建市委主委会议决定。 本委员会实行开放式管理,可根据工作需要对委员会组成人员进行调整。届中增补委员,由主任、副主任提名,报民建市委主委会议批准。 第五条 本委员会不设常设机构,日常工作由民建市委办公室具体负责。 第三章 工作制度 第六条 主任会议制度。本委员会实行主任会议负责制度。每季度召开一次主任会议,由分管副主委、主任、副主任参加。研究本季度相关工作,总结上季度工作成果。 第七条 全体会议制度。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会议,通报、交流委员会工作情况,研究部署相关工作,制定年度工作计划上报民建市委主委会议,并汇报上年度工作完成情况。 本委员会并可在主任会议要求下,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部分或全体委员会议。 第八条 课题调研制度。本委员会每年须根据年度工作计划,围绕民建市委制定的调研课题,也可自选课题,组织开展调查研究,提出书面调研报告,并形成1~2篇有分量的调研成果,于当年12月底前提交民建市委办公室。 第九条 专题讲座及联谊活动。委员会根据需要不定期开展相关专题讲座和联谊活动,促进委员学习、交流。 第十条 报告制度。主任会议、全体会议及相关调研、专题活动后,均应形成书面报告上报民建市委,每年一次在市委主委会议上报告工作。 第十一条 考勤制度。委员应积极参加本委员会各项活动。请假须提交书面申请,报委员会主任批准;如无特殊原因,连续两次缺席本委员会全体会议者,委员资格终止。 第四章 经费管理 第十二条 本委员会经费来源:民建市委拨付的会议经费(原则上承担每年一次全体会议的列支费用);委员捐助的资金;其他合法收入。委员捐助资金以自愿为原则,严禁摊派。 第十三条 本委员会的经费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经费开支必须用于本章程第三章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相关会议、活动范围,以及由委员会组织的社会服务活动;开支情况向年度全体会议报告,并报民建市委核准。 第十四条 本委员会的经费由民建市委机关代管;支取费用须出具书面申请,并经民建市委机关领导和委员会主任会签,事后凭相关票据报销。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章程由经济工作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通过后生效。
民建泰安市第四届委员会妇女工作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名称:中国民主建国会泰安市第四届委员会妇女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本委员会)。 第二条 性质:本委员会自 第三条 宗旨:充分发挥会内人才优势,以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为主题,围绕国民经济发展中的有关问题深入开展调查研究,收集和反映所联系群众的意见、建议和要求,协助民建市委更好地履行参政党职能;进一步加强自身建设,促进会员素质的全面提升,发现和培养骨干力量,增强政党活力;扩大和增强会的影响力、凝聚力和战斗力,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服务。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本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1~3名、委员若干名。主任、副主任由民建市委会议产生,并指定一名市委会副主委分管负责;委员由民建市委主委会议决定。 本委员会实行开放式管理,可根据工作需要对委员会组成人员进行调整。届中增补委员,由主任、副主任提名,报民建市委主委会议批准。 第五条 本委员会不设常设机构,日常工作由民建市委办公室具体负责。 第三章 工作制度 第六条 主任会议制度。本委员会实行主任会议负责制度。每季度召开一次主任会议,由分管副主委、主任、副主任参加。研究本季度相关工作,总结上季度工作成果。 第七条 全体会议制度。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会议,通报、交流委员会工作情况,研究部署相关工作,制定年度工作计划上报民建市委主委会,并汇报上年度工作完成情况。 本委员会亦可在主任会议要求下,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部分或全体委员会议。 第八条 课题调研制度。本委员会每年须根据年度工作计划,围绕民建市委制定的调研课题,也可自选课题,组织开展调查研究,提出书面调研报告,并形成1~2篇有分量的调研成果,于当年11月底前提交民建市委。 第九条 专题讲座及联谊活动。委员会根据需要不定期开展相关专题讲座和联谊活动,促进委员学习、交流。 第十条 报告制度。主任会议、全体会议及相关调研、专题活动后,均应形成书面报告上报民建市委,每年一次在市委主委会议上报告工作。 第十一条 考勤制度。委员应积极参加本委员会组织的各项活动。请假须提交书面申请,报委员会主任批准;如无特殊原因,连续两次缺席本委员会全体会议者,委员资格终止。 第四章 经费管理 第十二条 本委员会经费来源:民建市委拨付的调研经费(原则上承担每年一次全体会议的列支费用);委员捐助的资金;其他合法收入。委员捐助资金以自愿为原则,严禁摊派。 第十三条 本委员会的经费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经费开支必须用于本章程第三章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相关会议、活动范围,以及由委员会组织的社会服务活动;开支情况向年度全体会议报告,并报民建市委核准。 第十四条 本委员会的经费由民建市委机关代管;支取费用须出具书面申请,并经民建市委机关领导和委员会主任会签,事后凭相关票据报销。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章程经妇女工作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通过后生效。
民建泰安市第四届委员会科教文卫工作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名称:中国民主建国会泰安市第四届委员会科教文卫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本委员会)。 第二条 性质:本委员会自 第三条 宗旨:充分发挥会内人才资源优势,促进我市社会经济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围绕科教文卫工作,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实事求是的协助民建市委更好地履行参政党职能;进一步加强自身建设,促进会员素质不断提升,发现培养骨干力量,增强政党活力;增强扩大会的影响力、凝聚力和战斗力,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做出积极贡献。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本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1-3名、委员若干名。由一名市委会副主委分管委员会的工作,主任、副主任由民建市委会议产生;委员由民建市委主委会议决定。 本委员会实行开放式管理,可根据工作需要对委员会组成人员进行调整。届中增补委员,由主任、副主任提名,报民建市委主委会议批准。 第五条 本委员会不设常设机构,日常工作由民建市委办公室具体负责。 第三章 工作制度 第六条 主任会议制度。本委员会实行主任会议负责制度。每季度召开一次主任会议,由分管副主委、主任、副主任参加。研究本季度相关工作,总结上季度工作成果。 第七条 全体会议制度。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会议,通报、交流本委员会工作情况,研究部署相关工作,制定年度工作计划上报民建市委主委会议,并汇报上年度工作完成情况。 本委员会亦可在主任会议要求下,根据实际需要不定期召开部分或全体委员会议。 第八条 课题调研制度。本委员会每年须根据年度工作计划,围绕民建市委制定的调研课题及自选课题,组织开展调查研究,提出书面意见建议,并形成有分量的调研报告,于当年1 2月底前提交民建市委;每位委员每年应至少写出1篇反应社情民意的信息并上报民建市委。 第九条 专题讲座及联谊活动。委员会根据需要不定期开展相关专题讲座和联谊活动,促进委员之间进一步学习、交流。 第十条 《会刊》和《网站》编辑管理工作。本委员会承担《泰安民建》会刊(每年2期)定期编辑出版和《泰安民建网站》的具体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报告制度。主任会议、全体会议及相关调研、专题活动之后,均应形成书面报告,上报民建市委。每年一次,在市委主委会议上报告工作。 第十二条 考勤制度。委员应积极参加本委员会组织的各项活动。请假须本人直接提出申请,报委员会主任批准;如无特殊原因,连续两次缺席本委员会全体会议者,终止委员资格。 第四章 经费管理 第十三条 本委员会经费来源:民建市委拨付的会议经费(原则上承担每年一次全体会议的列支费用);委员捐助的资金;其他合法收入。委员捐助资金以自愿为原则。 第十四条 本委员会的经费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经费开支必须用于本章程第三章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相关会议、活动范围,以及由委员会组织的社会服务活动;每年度开支情况应向全体会议报告,并报民建市委核准。 第十五条 本委员会的经费由民建市委机关代管;支取费用须出具书面申请,并经民建市委机关领导和委员会主任会签,事后凭相关票据报销。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章程经科教文卫工作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通过后生效。
民建泰安市第四届委员会企业工作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名称:中国民主建国会泰安市第四届委员会企业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本委员会)。 第二条 性质:本委员会自 第三条 宗旨:充分民挥民建泰安市委会内企业会员人才优势,以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为主题,围绕国民经济发展有关问题,深入开展调查研究,收集和反映各方意见、建议和要求,协助民建市委更好地履行参政党职能;进一步加强自身建设,促进民建全市企业界会员素质的全面提升,发现和培养骨干力量,增强政党活力;加强与会省委及兄弟地、市相应组织的联系,指导市内各支部相应组织的工作,整合会内各方资源,为构建和谐社会作出贡献;扩大和增强全省民建会的影响力、凝聚力和战斗力,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服务。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本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1~3名、委员若干名。主任、副主任由民建市委会议产生,并指定一名市委会副主委分管负责;委员由民建市委主委会议决定。 本委员会实行开放式管理,可根据工作需要对委员会组成人员进行调整。届中增补委员,由主任、副主任提名报民建市委主委会议批准。 第五条 本委员会不设常设机构,日常工作由民建市委办公室具体负责。 第三章 工作制度 第六条 主任会议制度。本委员会实行主任会议负责制度。每季度召开一次主任会议,由分管副主委、主任、副主任参加。研究本季度相关工作,总结上季度工作成果。 第七条 全体会议制度。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会议,通报、交流委员会工作情况,研究部署相关工作,制定年度工作计划上报民建市委主委会议,并汇报上年度工作完成情况。 本委员会并可在主任会议要求下,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部分或全体委员会议。 第八条 课题调研制度。本委员会每年须根据年度工作计划,围绕民建市委制定的调研课题及自选课题,组织开展调查研究,提出书面调研报告,并形成1~2篇有分量的调研成果,于当年12月底前提交民建市委。 第九条 专题讲座及联谊活动。委员会根据需要不定期开展相关专题讲座和联谊活动,促进委员学习、交流。 第十条 报告制度。主任会议、全体会议及相关调研、专题活动后,均应形成书面报告上报民建市委,每年一次在市委主委会议上报告工作。 第十一条 考勤制度。委员应积极参加本委员会各项活动。请假须提交书面申请,报委员会主任批准;如无特殊原因,连续两次缺席本委员会全体会议者,委员资格终止。 第四章 经费管理 第十二条 本委员会经费来源:民建市委拨付的调研经费(原则上承担每年一次全体会议的列支费用);委员捐助的资金;其他合法收入。委员捐助资金以自愿为原则,严禁摊派。 第十三条 本委员会的经费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经费开支必须用于本章程第三章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相关会议、活动范围,以及由委员会组织的社会服务活动;每年度开支情况向全体会议报告,并报民建市委核准。 第十四条 本委员会的经费由民建市委机关代管;支取费用须出具书面申请,并经民建市委机关领导和委员会主任会签,事后凭相关票据报销。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章程经企业工作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通过后生效。
民建泰安市第四届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名称:中国民主建国会泰安市第四届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本委员会)。 第二条 性质:本委员会自 第三条 宗旨:充分发挥会内人才优势,以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为主题,围绕法制建设、社会发展等深入开展调查研究,收集和反映各方意见、建议和要求,协助民建市委更好地履行参政党职能;进一步加强自身建设,促进会员素质的全面提升,发现和培养骨干力量,增强政党活力;扩大和增强会的影响力、凝聚力和战斗力,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服务。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本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1~3名、委员若干名。主任、副主任由民建市委会议产生,并指定一名市委会副主委分管负责;委员由民建市委主委会议决定。 本委员会实行开放式管理,可根据工作需要对委员会组成人员进行调整。届中增补委员,由主任、副主任提名,报民建市委主委会议批准。 第五条 本委员会不设常设机构,日常工作由民建市委办公室具体负责。 第三章 工作制度 第六条 主任会议制度。本委员会实行主任会议负责制度。每季度召开一次主任会议,由分管副主委、主任、副主任参加。研究本季度相关工作,总结上季度工作成果。 第七条 全体会议制度。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会议,通报、交流委员会工作情况,研究部署相关工作,制定年度工作计划上报民建市委主委会,并汇报上年度工作完成情况。 本委员会并可在主任会议要求下,根招需要不定期召开部分或全体委员会议。 第八条 课题调研制度。本委员会每年须根据年度工作计划,围绕民建市委制定的调研课题及自选课题,组织开展调查研究,提出书面意见建议,并形成1~2篇有分量的调研成果,于当年12月底前提交民建市委。 第九条 专题讲座及联谊活动。委员会根据需要不定期开展相关专题讲座和联谊活动,促进委员学习、交流。 第十条 报告制度。主任会议、全体会议及相关调研、专题活动后,均应形成书面报告上报民建市委,每年一次在市委主委会议上报告工作。 第十一条 考勤制度。委员应积极参加本委员会组织的各项活动。请假须提交书面申请,报委员会主任批准;如无特殊原因,连续两次缺席本委员会全体会议者,委员资格终止。 第四章 经费管理 第十二条 本委员会经费来源:民建市委拨付的调研经费(原则上承担每年一次全体会议的列支费用);委员捐助的资金;其他合法收入。委员捐助资金以自愿为原则,严禁摊派。 第十三条 本委员会的经费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经费开支必须用于本章程第三章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相关会议、活动范围,以及由委员会组织的社会服务活动;开支情况向年度全体会议报告,并报民建市委核准。 第十四条 本委员会的经费由民建市委机关代管;支取费用须出具书面申请,并经民建市委机关领导和委员会主任会签,事后凭相关票据报销。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章程经法制工作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通过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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