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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主建国会泰安市委员会全体会议规则2011-07-29 09:00:38 来源:中国民主建国会泰安市委员会 浏览:6321次根据《中国民主建国会章程》和本会全体会议的工作实践,制定本规则。 一、中国民主建国会泰安市委员会全体会议由市委会主委、副主委、委员组成。 二、市委全体会议的职权是: (一)贯彻执行上级委员会的决议和通过本会决定; (二)听取和审查本会的工作报告; (三)讨论并决定本会的工作和任务; (四)决定本会的基层支部和专委会的主任、副主任人选。 三、市委全体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会议议程、日程草案,由主委会议提出,提请全体会议决定, 市委全体会议由市委会主委主持,也可由主委委托副主委主持。 四、特殊情况市委全体会议可以临时通知召开。 五、市委全体会议须有超半数的市委委员会组成人员出席方能举行。市委全体会议组成人员因故不能出席,必须事先向主委请假,并在会议上公布请假人员名单。 六、不担任市委委员的市委会秘书长列席市委员会会议;主委可根据会议议题,决定其他列席人员。 七、市委全体会议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会议审议各项议案应充分发扬民主,集体协商讨论通过。凡属重大问题应在协商讨论基础上进行表决,须过半数的市委委员同意方为通过。 八、市委全体会议正式通过的文件,需要发给基层组织或报送有关部门的,由主委或主委委托副主委签发。 九、本规则经市委全体会议通过后施行。 相关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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