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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主建国会泰安市委员会主委会议规程2011-07-29 08:41:21 来源:中国民主建国会泰安市委员会 浏览:6488次根据中国民主建国会章程第二十六条规定,制定本规程。 一、主委会议由市委会主委、副主委组成。 二、主委会议由主委召集和主持,也可以由主委委托副主委主持会议。每两月至少召开一次。 三、主委会议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出席会议人数需超过应到人数的半数,因故不能出席,应事先请假。 四、主委会议根据会章规定,讨论、决定本会日常领导工作中的重要事项,其基本职责是: (一)学习中国共产党和国家的大政方针,讨论参政议政工作、组织发展工作,审批新会员; (二)讨论会的工作任务、计划及会内重大问题; (三)审议以中国民主建国会泰安市委员会名义向中共泰安市委、市政府、市政协提出的重要意见和建议; (四)决定市委全体会议的召开日期。提出会议议程、日程草案,提请全体委员会议决定; (五)听取和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汇报,必要时听取和审议机关办公室负责同志的工作汇报; (六)讨论、处理其它重要事项。 五、主委会议的议题由主委提出,或由副主委提出,报主委决定。 六、主委会议的准备工作由秘书长负责。秘书长列席主委会议,其他列席人员由主委决定。主委会议纪要经分管副主委审核后送主委签发,或由主委授权分管副主委签发。 七、本规程经市委会全体会议通过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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