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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 关于《中国民主建国会章程(修改草案)》的说明

2011-07-28 09:06:28 来源:中国民主建国会泰安市委员会 浏览:5895
各位代表:
  我受本会中央常务委员会的委托,向大会作《中国民主建国会章程(修改草案)》的说明,请予审议。
  会的章程是本会开展会务活动的基本准则和依据。本会1997年11月召开的第七次全国代表大会,对《中国民主建国会章程》进行了修改。五年来的实践证明,七大通过的章程在指导和推动会务工作中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本会七大以来,国际国内形势发生了很大变化。全国各族人民在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第三代中共中央领导集体的带领下,坚持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不动摇,从容应对来自各方面的困难和风险,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五年来,本会各级组织和广大会员继承和发扬在长期实践中形成的优良传统,与中国共产党亲密合作,共同致力于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在积极发挥参政党作用的过程中,不断加强自身建设,探索和积累了许多新的经验。前不久举行的中国共产党第十六次全国代表大会,深刻总结了十三年治党治国的基本经验,确立了“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在执政党的指导地位,制定了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为本会作为密切联系经济界的参政党充分发挥作用,创造了前所未有的环境和更加广阔的舞台。为了适应新世纪多党合作的要求,承担起新的时代赋予我们的新的光荣使命,更好地履行本会作为参政党的职责,推动会的事业与时俱进,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根据新的形势和任务,对七大通过的章程进行适当的修改和补充是必要的。
  这次修改章程的指导思想是,以宪法为根本准则,遵循邓小平理论,学习“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贯彻中共十六大精神,在总结五年来会务实践的基础上,着眼于新世纪参政党建设的要求,对七大章程进行必要的修改、补充,使会的章程在今后参政党实践中更好地发挥指导作用。
  按照这个精神,会中央成立了章程修改领导小组,并进行了比较深入的调查和理论研究,经过在不同范围反复征求意见和讨论,形成了《中国民主建国会章程(修改草案)》。下面,就修改草案的主要问题作说明。
 
  一、关于总纲的修改
  
  根据中共十六大确定的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的目标和任务,以及本会七大以来会务实践所积累的经验,对章程的总纲作了适当的修改。修改草案同原章程相比,主要有四个方面的变化:
  (一)对会的性质作了新的概括。主要是将原章程中“致力于社会主义事业的政党”,修改为“致力于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政党”。经过修改以后,将会的性质规定为“中国民主建国会是主要由经济界人士组成的、具有政治联盟特点的、致力于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政党。”这样表述,更为鲜明、确切地反映了本会的性质和时代的特征。
  (二)对会的政治纲领作了新的表述。修改草案规定,“本会在现阶段的政治纲领是: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学习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积极履行参政议政和民主监督职能,遵循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致力于发展社会生产力,促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弘扬中国先进文化,为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努力奋斗。”新的表述主要是根据中共十六大精神,结合本会作为参政党的实际情况,在原章程规定的基础上作了进一步的丰富和发展,重点规定了三个方面的内容。
  一是强调全会要“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学习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积极履行参政议政和民主监督职能”,比较简洁、鲜明地概括了本会在新世纪应当遵循的思想理论基础,把本会作为我国多党合作总格局中参政党的基本职能写入政治纲领。二是强调“遵循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努力发挥参政党的积极作用。修改草案在原章程规定“致力于发展社会生产力”的基础上,增加了“促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弘扬中国先进文化”的内容,更加完整地体现了本会在国家经济、政治、文化生活中所发挥的重要作用。三是明确了新世纪本会的奋斗目标,要求全会“为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努力奋斗。”这样,经过调整和补充,使会的政治纲领内容更加丰富、完整,进一步体现了时代的要求和参政党的特色。
  (三)增加了本会现阶段任务的阐述。实现会的政治纲领,是全会的长期奋斗目标。在这个总目标下,为了指导全会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工作,修改草案提出了本会现阶段的任务。规定全会要“围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充分发挥密切联系经济界的特色和优势,积极参加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实践活动,针对改革开放、经济建设和社会稳定中的重大问题,开展调查研究,反映社情民意,积极建言献策,更好地发挥参政党作用,在推进我国的现代化建设,完成祖国统一,维护世界和平与促进共同发展的过程中作出应有的贡献。”这样规定,比较鲜明地反映了本会作为密切联系经济界参政党的特色,有利于团结和动员全会在新世纪新阶段努力实现会的政治纲领。
  (四)进一步明确了加强自身建设的要求。修改草案强调,“实现本会的政治纲领和任务,必须全面加强会的自身建设。”为此,修改草案提出了会的自身建设的总的要求,“全会要继承和发扬会的优良传统,坚持进步性与广泛性的统一,自觉接受和维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与中国共产党亲密合作,把本会建设成为适应新世纪要求的致力于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参政党。”在此基础上,修改草案从思想、组织、领导集体和作风建设以及增进会的团结等方面,在总结七大以来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对原章程作了内容和文字上的增补。
 
  二、对会员一章的修改
 
  在新的历史条件下,保持本会联系经济界的特色和优势,进一步优化会员结构,提高会的整体素质,对于增强会的生机和活力,更好地发挥新世纪参政党的作用,有着重要的意义。依据现实情况,在总结七大以来实践经验的基础上,修改草案对会员一章作了必要的修改。
  (一)对会的发展对象,修改草案仍然规定“凡经济界人士以及其他方面的专家学者,愿意履行本会章程,可以申请加入本会”。但是我们也应看到,随着改革和建设事业的不断发展,我国的社会阶层构成发生了新的变化。会的组织发展工作要研究和适应这种变化,在新的历史条件下保持和发扬会的特色和优势。在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会的组织发展工作要着眼于提高素质,改善结构,经过坚持不懈的努力,使会的主体结构逐步形成以企业经营管理者和与经济界联系的专家学者所组成的基本队伍,更加鲜明地体现本会作为密切联系经济界人士参政党的特色。同时,要在坚持以经济界代表性人士为主的前提下,认真作好其他方面代表性人士的发展工作。
  (二)对会员的权利、义务作了适当增补。在内容上增加了一些要求,强调要热爱会的事业,注重学习。在文字上作了必要的调整。
  (三)对会员组织管理方面的一些规定,作了必要的调整和补充。主要是将会员的入会、退会以及劝退和处分的批准权限由“上一级组织”明确为省辖市(自治州)和省辖市以上委员会。这样规定,有利于统筹会的发展工作,加强会员的组织管理。
 
  三、对组织制度的修改
 
  本会七大以来,全会在继承优良传统的基础上,根据新的会务实践,在组织制度上总结和形成了一系列工作方针和工作程序,为全面贯彻民主集中制,推进会的民主、维护会的团结,发挥了重要作用。据此,修改草案对会的组织制度一章作了重要补充和调整。
  (一)对民主集中制的有关规定作了补充。主要是在原有规定的基础上,增加了有关决策的原则、程序方面的内容。规定“会的组织在讨论决定问题时,必须贯彻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凡属重大问题,都要由领导集体协商讨论,进行表决,作出决定。各级领导集体成员要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责。”这样规定,使民主集中制得到了进一步完善。
  应当看到,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是所有领导集体及其组成人员必须具备的基本素质。在贯彻民主集中制的过程中,特别要注意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注意防止两种倾向。既要防止“一言堂”,不允许任何领导人实行个人专断,把个人凌驾于组织之上;又要防止无人负责,遇事推诿,互相扯皮的现象,要按照分工负责的精神,最大限度地发挥每位成员的积极作用。二是充分发扬民主。民主不是简单的少数服从多数,而是要认真协商,达成共识。对于少数人的不同意见,应当认真考虑。如对重要问题发生意见分歧,双方人数接近,除了在紧急情况下必须按多数意见执行外,应当暂缓作出决定,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下次再表决。在特殊情况下,也可将情况向上级组织报告,请求裁决。只有这样,才能完整准确地把握民主集中制的精神,作出正确的决策,增强领导集体的团结和凝聚力,有利于调动全会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更加有领导、有秩序、有效率地开展工作。
  (二)将原章程对领导成员的要求单独列出,经充实后形成“干部”一章。
  会的干部,主要是指会的各级领导集体的组成人员。新列的“干部”一章,着眼于建设适应新世纪要求的干部队伍,强调干部是会的事业的骨干,全会要十分重视对干部的教育、培养、推荐、选拔和考核,特别是培养、选拔优秀年轻干部,并相应规定了选拔和任用干部的原则和程序。修改草案还特别就各级领导集体中担负领导责任的人员,规定了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
  为适应建设新世纪参政党的要求,有利于会的长期发展,形成一种富有生机与活力的领导干部的选拔、任用机制,在“干部”一章明确规定“会的各级领导职务,无论是由民主选举产生的,或是由领导机关任命的,都不是终身职务。”根据这一精神,又作了两个方面的具体规定。一是规定了部分领导职务的任职期限。在修改草案第十六条规定“由选举产生的会的中央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的组成人员,每届任期与同级委员会相同,连选可以连任”的基础上,补充规定“担任中央委员会主席、副主席和地方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职务的人员,连续任职一般两届,特殊情况下不超过三届。”二是规定“担任各级领导职务的人员,凡由于任职年龄、健康状况或其它原因不适宜继续担任领导职务的,都可以依据相应的程序在任期内调整。”之所以这样规定,既是推行会内改革的需要,又是会的稳定的需要,有利于增强会的活力。根据这一精神,按照章程规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和有关纪律,应当允许本人自愿请求辞去领导职务,对于已经达到任职或退休年龄的、由于健康原因不能坚持工作的、长期不参加会务履行职责的、严重违反纪律以及其它原因不宜继续担任领导职务的领导集体成员,都可以在任期内变动和解除。
  随着领导职务任期制的实行以及任期内领导职务的调整变动,当各级委员会委员出缺时,可根据实际需要,参照以往做法,在代表大会确定的名额内,按专门规程和办法补选。
  在“干部”一章中,还多处强调各级领导集体成员要加强自身的作风建设,自觉接受组织和会员的监督。加强会内监督,严肃会的纪律,对于新世纪参政党的建设具有深远的意义。由于目前在会内进行有效的监督还缺乏成熟的经验,这次的章程修改草案没有作出具体的规定,需要在实践中积极探索,积累经验,逐步形成实行会内监督的制度和规范。
 
  四、对中央和地方组织有关规定的修改
 
  根据七大以来推进会的民主、理顺领导体制所积累的实践经验,为适应新的情况,修改草案对中央和地方组织的有关条文作了调整和补充。
  (一)取消了推举荣誉职务的有关条款。本会七大通过的章程中,规定了各级委员会全体会议推举老一辈领导同志担任名誉职务。实践证明,这一规定有利于推动会的领导集体的新老交替,有利于继续发挥老一辈领导同志的作用。经过七大的换届,大部分老同志已经从领导岗位退了下来,并担任了相应的名誉职务。考虑到工作在第一线的老一辈领导同志已经为数不多,因而修改草案中就不再对推举名誉职务作出专门的规定。对于即将退出领导岗位的老同志,仍然按照已有的程序,本着既发挥他们的影响、又保护他们的健康的精神,继续推举他们担任名誉职务。
  (二)取消了有关常委会工作期限的规定。原章程规定,在代表大会开会期间,上届常委会工作到新的常委会产生为止。考虑到这一规定在实践中关系不顺,修改草案就取消了相关的规定。取消这项规定以后,在召开代表大会期间,有关代表大会的事项,由大会主席团主持决定;有关办事机构的日常工作,由中央委员会的主席、副主席以及地方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负责和主持,直到产生新的领导人为止。
  (三)对秘书长的产生和职责作了调整。原章程规定,各级委员会的秘书长既是主席或主委会议组成人员,又是办事机构的负责人。从多年来的实践看,这一领导体制容易产生工作上的矛盾。为了更好地加强会的领导集体建设,使主席、副主席,主委、副主委真正担负起管理会务工作的政治责任和领导责任,进一步理顺领导集体内部的关系,建立一个责权明确、分级负责、讲求效率的工作机制,修改草案规定,各级委员会的秘书长由同级常务委员会任命。秘书长不再作为主席或主委会议的组成人员,而是在主席或主委会议的领导下,联系协调各职能部门的工作,发挥参谋和助手作用。有关秘书长的具体职责,将在今后进行研究,制定相关的制度,逐步进行规范。
 
  五、关于基层组织的问题
 
  基层组织的建设是新世纪参政党建设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随着我国改革和建设的深入以及会的事业的不断发展,近年来基层组织工作面临新的形势和任务,出现了许多新的情况和问题。各级组织在加强基层组织建设方面作了积极探索,也积累了一些经验。考虑到目前基层组织的情况比较复杂,解决的途径和方法需要进一步探索和研究,修改草案只对基层组织的有关条款作了一般性的补充和修改。
  (一)调整了支部和总支委员会任期。根据各地的实践和对章程修改的意见,将支部和总支委员会的任期由三年调整为三至五年。
  (二)修改了支部和总支委员会副主任职数的规定。由原来的一至二人修改为若干人,更加适应基层的实际情况,具有一定的灵活性。
  (三)对基层组织的任务作了补充。主要是增加了有关反映社情民意、反映会员的意见和要求等方面的内容。
  基层组织的建设问题,事关参政党建设的全局。全会要高度重视基层组织的建设工作,适应新世纪多党合作的要求,继续研究和探索基层的组织形式、活动内容和工作方式。在总结以往经验的基础上,以改革的精神进行革新和创造,把基层组织真正建设成为自我教育的学校、团结互助的集体、参政议政的桥梁、培养干部的基地,使基层组织更好地发挥会员的家、学校和服务集体方面的作用,团结和带领广大会员为实现会的政治任务努力奋斗。
  
  各位代表,这次修改章程的工作,认真贯彻了民主集中制的原则。章程修改草案体现了全会的共同意志,是全会同志共同努力的结果。我们相信,新的章程通过以后,必将进一步把全会同志团结和动员起来,更加紧密地团结在以胡锦涛为总书记的中共中央周围,在中共十六大精神指引下,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认真学习和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更好地发挥本会密切联系经济界参政党的特色和优势,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的实践中,作出新的更大的贡献,与中国共产党一道,共同谱写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新的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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