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建中央   山东民建 泰安民建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信息搜索:  
欢迎光临中国民主建国会泰安市委员会网站!
 民建简介
 民建章程
 民建入会知识
 民建基本知识
 
专题栏目
泰安民建在线投稿
泰安民建信箱 泰安民建留言
泰安市两会特别报道
民建泰安市委第五次代表大会
民建大学生就业创业品牌工程
 

会章知识连载二十一——民建干部的任职条件

2015-07-17 10:28:58 来源:中国民主建国会泰安市委员会 浏览:3594

                           民建干部的任职条件

 

各级领导干部必须模范地遵守章程所规定的各项义务,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理论政策水平,带头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把握正确的政治方向,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创造性地开展工作;

(二)具有较强的事业心和政治责任感,热爱会的事业,有相应的实践经验以及胜任领导工作的组织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

(三)具有一定的社会影响力和参政议政能力,坚持实事求是,认真调查研究,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

(四)坚持和维护民主集中制原则,有民主作风,能顾全大局,维护会的团结,勇于批评和自我批评,善于与其他同志一道工作;

(五)严以律己,清正廉洁,艰苦奋斗,甘于奉献,密切联系群众,自觉接受组织和会员的监督。

 

          (《中国民主建国会章程》第六章)

 
中国民主建国会泰安市委员会 版权所有
地址:泰安市市政中心政协大楼c区102室 电话:6997659 邮编:271000 鲁ICP备11009361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