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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章知识连载二十一——民建干部的任职条件2015-07-17 10:28:58 来源:中国民主建国会泰安市委员会 浏览:3594次民建干部的任职条件
各级领导干部必须模范地遵守章程所规定的各项义务,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理论政策水平,带头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把握正确的政治方向,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创造性地开展工作; (二)具有较强的事业心和政治责任感,热爱会的事业,有相应的实践经验以及胜任领导工作的组织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 (三)具有一定的社会影响力和参政议政能力,坚持实事求是,认真调查研究,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 (四)坚持和维护民主集中制原则,有民主作风,能顾全大局,维护会的团结,勇于批评和自我批评,善于与其他同志一道工作; (五)严以律己,清正廉洁,艰苦奋斗,甘于奉献,密切联系群众,自觉接受组织和会员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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